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二条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销售误导,根据规定,有下列“欺骗”行为,可认定为“销售误导” :(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二)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三)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四)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五)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六)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七)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八)其他欺骗行为。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六条,根据规定,有下列“隐瞒”行为,可认定为“销售误导”:(一)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事)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三)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四)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五)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六)人身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以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七)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八)其他重要情况。
除前述情形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二)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三)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四)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五)其他销售误导行为。
客户赵先生向公司反映,其为孩子投保少儿重疾保险时营销员从未向其询问健康情况。现被保险人出险,公司因新生儿投保前疾病给予拒赔,客户投诉营销员,称其未详细询问且隐瞒公司核保规则。公司与营销员核实后,营销员自以为被保险人是新生儿所以没亊儿,就未询问健康情况,也未见到被保险人。营销员因未如实告知,受到公司处罚。案例回放,警告:营销员销售时没有按投保要求提醒客户做如实健康告知,导致客户出险时拒赔,致使公司和客户利益均受到损失,营销员要承担相应责任。提示:投保时营销员未提醒客户进行如实告知,后续保全进行增补告知被公司拒保,业务人员同样需承担相关责任。
产品说明要合规、属员管理要到位,不得以产品“停售”进行宣传炒作,谨慎使用“第一”“最高”“最好”等排名类、比较类词汇;若出现,须有明确证据销售新型产品时,不确认的利益不得出现承诺性用语(如年年有分红、保底、高额终了红利、返本等);禁止进行“投资风险”或“投资收益确定”的误导性宣传,在对外宣传资料如行销辅助工具或产说会课件中,不得使用“分红率”“投资回报率”等数据描述分红收益,产品宣传要合规,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但保险红利、结算利息不等于“保险赔款”,宣传寿险分红以及万能、投连保险收益可以免税属于误导销售;禁止使用免税、避税、节税、遗产税等税收性政策宣传保险利益税收相关内容涉及法律条文应严格按照原条文,不得自行归纳,不得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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