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管新政解读及发展思考
背景资料
2013年11月以来,监管部门围绕银保业务的经营与发展,先后下发了三个监管新规,即: 《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上一系列监管新规对银保业务的网点经营模式、银保产品结构转型、销售管理流程、销售队伍转型及销售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给银保市场未来的发展将带来比较重大的变化和影响。
为了帮助大家做好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的变化分析,规范银保业务销售管理的同时,稳固和不断提升银保销售平台,稳定队伍发展,以下内容从两个方面解读监管新政,并立足实际,思考未来银保业务发展新模式。
1.监管新政解读
监管新规目录
一、《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
总体情况
主要目的:
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范围: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挑战:
工作任务较重;违规后果严重;标准明确,检查难度低;涉及外部机构。
机遇:
定义清晰,可操作性强;中介机构适用;
对中介机构要求同样严格;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一)工作任务较重
1.历史保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
本通知下发之日保险合同有效,且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本通知下发之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效力终止但尚未领取现金价值,以及保险合同到期但仍存在未了结保险责任,且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前,从上述历史保单中清查出存在投保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缺失、虚假或发生变更的保单,并进行补充更正,同时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2.新保单客户信息的审核和留存
通知下发之日后承保或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客户信息不得缺失、虚假。
(二)监管政策要求严格,违规后果严重
1.《保险法》第172条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业务许可证,同时依照第173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后承保或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存在客户信息缺失、虚假的。
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承保或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2014年7月1日以后仍存在客户信息缺失、虚假的。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办法》第18条)。
违反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办法》第19条)。
(二)监管政策要求严格,违规后果严重--(续)
2.人身保险公司每年应对分支机构的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分支机构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办法》第16条)
违规后果——个人
对于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伪造、篡改客户信息,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以及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代理合同,同时其他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聘用或委托上述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等保险业务活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违规后果——机构设立
人身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内控不健全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其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一)未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制度。
(二)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三)未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三)监管要求详实具体、标准清晰、指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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