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48小时条款:劳动者遭遇“生不如死”困境
温州平阳第一人民医院医生徐志坚正在用自己的不幸遭遇拷问着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去年8月,徐志坚在连续加班3天后,突发脑溢血倒在了岗位上。经过8个多月的治疗,至今没有恢复生活自理能力。
他提出了工伤申请,但相关部门并不予认可,28万元的医药费至今未能报销。温州平阳县社保局答复称,徐志坚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且并未死亡,根据相关条例规定,不予工伤认可。
徐志坚的遭遇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工伤保险条例》的“48小时”条款受到了质疑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分界线,把很多伤病职工挡在了工伤的“门外”。
2007年,江苏女教师李华晕倒在讲台上,在昏迷64天后离开人世。她的病系因长期劳累所致,但当地教育局拒绝认定为工伤,理由是“超过了48小时”。
2012年10月,山东济宁的杨先生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杨先生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同理不被视同工伤。
2012年11月,51岁的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经过30个小时的抢救后,他的家人忍痛决定撤下呼吸机,目的在于规避“48小时”条款。
“48小时”条款固然能够便于工伤认定的实际操作,但在当今的医疗水平下,这一绝对化的时限造成了不公平,于情于理都难以让人接受。
“48小时”条款让他们索偿无门
徐志坚医生的遭遇,引起了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吴建胜律师的关注,在他看来,徐志坚确实是在工作岗位上病倒的,没有任何理由不被认定为工伤;把“48小时”作为不予认定的理由,“简直就是荒谬”。
吴建胜认为,“48小时”条款会带来巨大的道德风险。猝死建筑工尹广安的儿子说,在抢救期间,劳务公司派人到医院,让医生用呼吸机维持他父亲的生命,说“一定要坚持48小时”,家人咨询律师后才才知公司此举“用心险恶”。
于是,为了拿到16万元的赔偿,尹广安的儿子决定撤下呼吸机,让父亲“自然”死亡。荒诞的一幕很快就出现了:劳务公司要求医生抢救生命,而尹广安的亲生儿子却残忍地要求撤下父亲的呼吸机。
一出出的黑色闹剧在上演: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使职工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对职工进行无效抢救,拖延过48小时的分界线;而一些家属为了让伤病家人符合工伤认定,残忍地放弃对至亲的积极抢救。
“48小时”条款引发的黑色闹剧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