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具体内容 |
产品名称 | 中银三星中银稳得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
险种代码 | 6049 |
承保公司 | 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产品类型 | 两全保险(分红型) |
销售渠道 | 银保渠道 |
投保年龄 | 30天 - 70周岁 |
保险期间 | 5年、6年、8年(可选) |
交费方式 | 趸交(一次性交清) |
最低保费 | 1万元,超过部分需为1000元的整数倍 |
附险搭配 | 不可搭配任何附加险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按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给付,合同终止:
(1)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 给付比例。
给付比例与“到达年龄”挂钩:
身故时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17周岁及以下 | 100% |
18 - 40周岁 | 160% |
41 - 60周岁 | 140% |
61周岁及以上 | 120% |
名词解释:
累计已交保险费:以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到达年龄 = 投保时年龄 + 当时保单年度数 - 1。
周岁:从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例如,年满18周岁始于18岁生日第二天,止于41岁生日当天。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期满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合同终止。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合同成立或复效2年内自杀(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特别处理:因第1项情形导致身故,合同终止,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外)退还现金价值;因其他情形导致身故,合同终止,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红利来源:死差(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差异)和利差(实际投资回报率与预定投资回报率差异)。
分配政策:每年根据分红业务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不确定,在某些年度可能为零。
实现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每年公布一次利率,在客户领取或合同终止时给付。
影响因素:实际投资回报、死亡率、基本保额、年龄、性别、保险期间等。
同一被保险人累计投保本险种或同类型险种保费超过一定标准时,需体检、补充财务资料或办理临时分保。主要标准如下(普通客户):
30天-55周岁:累计保费 > 1500万元
56-65周岁:累计保费 > 1000万元
66周岁以上:累计保费 > 1000万元
犹豫期:签收合同后15天内。此期间退保,可全额退还已交保费。
犹豫期后退保: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可能会有损失。
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贷款,累计金额不超过当时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期限6个月,需支付利息。
销售与宣传过程中,机构与渠道应严格遵守监管要求,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做到:
“四应该”:规范宣传、如实告知、提示风险、履行承诺。
“十不得”:禁止使用不真实数据、隐瞒限制条件、虚假夸大宣传、不当类比、诋毁同业、炒作停售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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