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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中附加24小时意外险的司法争议及法律审查要点11页.pdf

  • 更新时间: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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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的司法争议与法律审查要点探析

——以(2021)粤01民终16580号案为中心

引言

雇主责任险作为用人单位分散用工风险的重要工具,其承保范围通常限于“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人身损害”,主险的这一限定在实务中常难以覆盖雇员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为满足投保人对风险全覆盖的需求,保险公司往往在雇主责任险基础上附加“24小时意外险”条款,试图将保障扩展至雇员全天候的个人意外事故。然而,由于附加条款与主险的关系界定不清、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司法实践中对附加24小时意外险的险种性质认定存在显著分歧——有的法院将其认定为独立的人身意外险,有的则坚持其为雇主责任险的扩展险种,甚至出现“责任保险意外险化”的裁判倾向。这种分歧直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付责任,亟待从法律规范与裁判逻辑层面予以厘清。

一、典型案例导入:(2021)粤01民终16580号案件的事实与裁判分歧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背景

A公司向某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A公司,保单附加“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24小时内因个人事故所遭受的伤残、死亡、意外医疗费支出等。对由于被保险人直接承受的因为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下列活动引起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打猎、登山、任何形式的竞赛、滑雪、酗酒、服用药物或狂欢。”2020524日,A公司员工李某军、龙某、龙某江被安排到工地送货,返程途中在河道洗澡时溺水,李某军、龙某溺亡。龙某家属起诉保险公司,主张附加险属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公司则以附加险属雇主责任险扩展、龙某事故非雇主责任事故为由拒赔。

(二)两级法院的裁判分歧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附加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的性质:是独立的人身意外险,还是雇主责任险的扩展险种?

一审法院:认为附加险定义未明确以“雇主需承责”为前提,条款理解存在分歧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倾向于认定附加险属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应赔付。

二审法院:则认为附加险条款是对雇主责任险赔偿范围的扩展,仍以雇主承担责任为前提,未改变保险性质,故保险公司无需赔付。

两级法院的分歧揭示了司法裁判对“主险与附加险关系”“条款解释规则”“保险金请求权主体”等关键问题的不同立场,也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典型样本。

二、司法裁判的分歧类型与逻辑梳理

除(2021)粤01民终16580号案外,近年来各地法院对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的裁判呈现两类典型思路:

(一)类型一:认定附加24小时意外险为独立人身意外险

在(2024)沪0106民初7322号、(2024)云01民终8266号、(2025)豫17民终644号等案件中,法院认为:

保障范围突破主险边界:雇主责任险以“雇主对雇员的工伤责任”为保险标的,仅承保雇员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害;而附加的24小时意外险扩展至“24小时内雇员的意外伤亡事故”,覆盖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的风险,保障内容与主险明显分离。

保险标的独立: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的法定赔偿责任”,附加险的保险标的是“雇员的人身安全”,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为责任关系,后者为人身关系)。

条款解释应有利于被保险人:若保险条款未明确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需以雇主承担责任为前提”,则不能基于主险与附加险的主从关系推定附加险性质。保险人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金请求权主体变化:独立人身意外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归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如本案中龙某家属),而非雇主(主险被保险人)。

(二)类型二:认定附加24小时意外险为雇主责任险的扩展险种

部分法院(如(2021)粤01民终16580号二审)坚持:

附加险依附于主险:附加险是主险的组成部分,其条款设计目的是弥补主险承保范围的不足(如扩展时间范围至24小时),但未脱离“雇主责任”的核心。

以雇主承担责任为前提:附加险的赔付仍需以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责任为基础,否则保险公司无赔付义务。例如,若雇员因个人过错(如酗酒、高风险运动)导致损害,雇主无过错则无需担责,保险公司亦不赔付。

条款未改变保险性质:附加险条款中“被保险人的雇员”表述仅为行文统一,不改变其作为责任险附加险的本质,不能因保障时间扩展而认定为独立意外险。

三、争议背后的法律困境:主险与附加险的关系界定

两类裁判分歧的根源在于对“主险与附加险关系”的不同理解,涉及保险法基础理论中的“保险标的性质”“条款解释规则”“保险人义务”三大问题。

(一)保险标的性质:责任险与人身险的本质区别

根据《保险法》第65条,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人身意外险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为保险标的。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

赔付条件:责任险需以被保险人(雇主)承担责任为前提,赔付对象是雇主(或雇员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人身意外险无需他人担责,赔付对象是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

立法目的:责任险旨在分散雇主的用工风险;人身意外险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人身安全保障。

附加24小时意外险若突破“雇主担责”前提,直接赔付雇员或其近亲属,则其保险标的已从“雇主责任”转为“雇员人身损害”,性质上更接近人身意外险。

(二)条款解释规则: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边界

《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该原则的适用需以“条款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为前提。若附加险条款明确约定“赔付以雇主承担责任为前提”,则保险人可据此抗辩;若条款未明确,则需结合订立目的、行业惯例等综合判断。

在(2021)粤01民终16580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附加险未明确“雇主担责”前提,故作有利解释;二审法院则强调附加险是主险的扩展,隐含“雇主担责”前提。二者的分歧实质是对“条款隐含意思”的认定差异。

(三)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的透明度要求

根据《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附加险条款若涉及“赔付条件”“保险性质”等关键内容,保险人需以显著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并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解释。若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法院可能倾向于认定附加险为独立意外险,以保护弱势方的知情权。

四、法律审查的核心要点:从案例中提炼裁判规则

结合上述分析,司法机关在审理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案件时,需围绕以下要点展开审查:

(一)审查附加险条款的“独立性”与“依附性”

条款表述:重点关注附加险是否明确约定“赔付以雇主承担责任为前提”。若条款仅扩展时间范围(如“24小时内”),未提及雇主责任,则可能构成独立意外险;若条款隐含“雇主需担责”(如“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导致的责任”),则属责任险扩展。

保障范围:对比主险与附加险的承保范围。主险限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附加险若扩展至“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的意外事故”,且不以雇主责任为前提,则更可能被认定为独立意外险。

(二)审查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情况

提示方式:保险人是否以加粗、加黑、单独告知等方式提示附加险与主险的性质差异?若未提示,可能被认定未尽义务。

说明内容:保险人是否向投保人解释附加险的“保险标的”“赔付条件”“保险金请求权主体”等关键内容?若投保人未理解附加险为责任险扩展,法院可能否定保险人的抗辩。

(三)审查事故是否符合附加险约定的“除外情形”

即使附加险被认定为独立意外险,仍需审查事故是否属于条款约定的免责范围(如打猎、登山、酗酒等)。若事故因除外情形导致,保险公司可拒赔;反之,则需赔付。

(四)审查保险金请求权主体

若附加险为独立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归属于雇员或其近亲属(如龙某家属);若为责任险扩展,请求权通常归属于雇主(主险被保险人),但雇员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或侵权法直接向保险人索赔(需符合《保险法》第65条规定)。

结语

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的司法争议,本质是责任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功能边界之争。司法机关需在尊重保险合同约定、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审查条款独立性、保险人义务履行、事故性质等要素,明确附加险的法律性质,避免“责任保险意外险化”或“意外险责任险化”的极端裁判倾向。对保险公司而言,应在附加险条款中明确性质、细化赔付条件,并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对投保人而言,需仔细阅读条款,明确保障范围与请求权主体,避免因理解偏差引发纠纷。唯有如此,方能实现“分散风险、保障权益”的保险制度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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