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 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 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 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1.2)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11.3)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75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 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 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 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见11.4)。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等待期 本合同的等待期是指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 第90天)的期间。
但因意外伤害(见11.5)事故引起的保险事故无 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2 (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 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 (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见11.6)(不包括其附 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照被 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 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4.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全残(见11.7),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已交纳的 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 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且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下列 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 (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 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全残,且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照被 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 效力终止。 2.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 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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