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 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 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 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 (见14.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4.2)均以该日期计算。1.3 投保范围 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以及其他不 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为其符合参保 资格的团体成员及成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投保本合同。 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 是团体中的自然人。 1.4 投保年龄 指投保人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14.3)计 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70周岁。 1.5 合同的签收 在投保人收到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6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 投保人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 不相符。
投保人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 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的保险合同 及本公司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 险责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下各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 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 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
至本合同下所有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自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该被保险人个 人保险期间起始日的零时开始,至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该被保 险人满期日的 24 时止。 2.3 等待期 本合同的等待期是指自被保险人个人保险期间起始日(若曾复效, 则为本合同最后复效后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起始日)起90天 内(含第90天)的期间。但因意外伤害(见14.4)引起的保险事故 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 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 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本公司将按照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 交纳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见 14.5)首次确诊(见 14.6) 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 10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疾 病,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疾病保 险金。每种轻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被保 险人的该种轻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轻 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 故,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10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两种或者 两种以上轻度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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