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 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 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 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 12.1)、保单周年日(见12.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2.3)均以 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12.4)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60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 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 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 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 份证件(见12.5)。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 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 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24时止,或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 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24时止,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 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2.3 等待期 本合同的等待期是指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 (含第90天)的期间。但因意外伤害(见12.6)事故引起的保险事 故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 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 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特定疾病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见12.7)首次确诊(见12.8) 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特定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 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特 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 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2.9);(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2.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2.11),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2.12)的机动车(见 12.13)。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