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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癌症医疗保险利益条款费率表.rar

  • 更新时间:20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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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癌症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癌症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八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向本公司申请续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续保非保证续保。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初次的影响)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且因该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VIP 病房)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对于在该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后三百六十日内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自住院之日起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膳食费和其他费用之和。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 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初次的影响)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且因该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

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对于在该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确诊后三百六十日内被保险人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三、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且因该严重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或国寿癌症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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