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约定比例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予豁免保险费:(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4)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或拒绝保险费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或豁免;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后,将支付或豁免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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