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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安顾巴纳德重大疾病保险特别关爱版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0-05-20
  • 资料大小:1.17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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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QQ截图20200520100057.jpg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共分为三组,详细分组信息请见附表《重大疾病分组》。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首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12)降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及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多次被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初次确诊发生的重大疾病,仅当后次重大疾病初次确诊发生日期距前次重大疾病初次确诊发生日期已届满1 年的,本公司对后次重大疾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约定的单一组别内所有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以一次为限。对单一组别内所有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本合同约定次数限制时,本公司对该组别内各项重大疾病不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中的两项及以上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高发疾病收入能力关爱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至 60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高发疾病,或在等待期后至 60 周岁前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高发疾病,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照本条第四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额外给付高发疾病收入能力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高发疾病收入能力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所约定的高发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高发疾病定义”中。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日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七、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恢复效力)之日起 90 日后,若已获得我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但从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见释义 13)治疗的,本公司按如下约定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给付比例 = 0.1% 乘以实际住院天数(释义 14)。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等待期的限制。每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天数以 90 日为限;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当日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将不予给付,具体请假或外出日期以医院的记录为准。如本公司已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本合同现金价值基于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比例同比例下降。如本公司已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本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时均需扣减已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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