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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保德信附加两全保险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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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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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按退保处理。1.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至被保险人60 周岁 1 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24时止、至被保险人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24时止和至被保险人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24时止三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1.3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指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的一段期间。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 意外伤害 2 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 全残 3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4 (不计息)给付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前,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经过其监护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 利息损失 12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合同效力的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足欠交的保险费、未还保单贷款和其他未还款项以及前述各项产生的利息的当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恢复。前述利息按照申请当时我们最新已宣布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恢复效力。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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