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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人寿臻爱传承终身寿险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19-11-15
  • 资料大小:490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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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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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释义 9.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释义 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9.3)均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 周岁(见释义 9.4)计算。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9.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复利方式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宣告死亡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本合同的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80%,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进行计息。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当日24 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

减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一年后,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 基本 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9.17)。减保每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两次,每次减保金额不得高于减保前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与年度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规定。本合同第 2.4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年度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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