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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药享无忧特定药品医疗保险H2019A条款费率保全承保规则.zip

  • 更新时间: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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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享无忧特定药品医疗保险(H2019A)》保全规则一、一般规则遵照《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身保险保全作业规则(2017版)》执行,如有更新,按最新规则执行。二、特殊规则(一)犹豫期退保规则与长险组合投保的保单,保单犹豫期退保时本产品一同进行撤保操作。本产品不可单独进行撤保操作。(二)退保规则1、条款规定: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或电子保险单号;(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65%×(1-n/m),其中n 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m 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注意事项:(1)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65%×(1-n/m),其中n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m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等式中保险费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2)如已发生过理赔给付,退保金为0。(3)每一被保险人最多持有一份本保险有效保单,且必须整数份承保,本险种不允许减保。(4)其他退保规则参照条款规定。(三)续保及续保标识变更1.条款规定您可在本合同1年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在我们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本合同将自1年保险期间届满之时起续保1年。2.注意事项1)续保及申请续保标志变更的,续保标识变更投保人须在当期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应小于最高续保年龄(65周岁)。(2)选择续保标识变更的保单,需要符合申请时的承保及核保要求。(3)续保标识为“否”,可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变更续保标识为“是”;续保标识为“是”,可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及可在保险期间届满后的60天内变更续保标识为“否”。(4)如投保人申请取消自动续保的,变更时若下一个保单年度的续保保费应交记录已生成,则变更后系统将取消原已生成的续保应交记录。(5)在添加“续保”标识的同时,系统同时将续保特别约定的内容一同增加。特约内容为“续保详见投保人签署的续保特约”。柜员需要提醒客户阅读自动续保特约内容。(6)保单理赔结案的续保评估为“不再续保”的,保单理赔尚未结案的,不允许申请续保标识变更。(7)其他规则参照个险保全作业规则。

保单迁移规则1.本险种自动续保标识为“是”的,可以在分公司间申请保单迁移。2.其他迁移规则参照个险保全作业规则。(五)投保人主体变更规则1.如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小于18周岁,则投保人变更仅限被保险人父母。2.如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大于等于18周岁,则投保人变更限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六)被保险人性别年龄误告规则1.条款规定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6.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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