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险渠道营销团队利益传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营销员生涯规划,体现团队管理的延续性,倡导晋升文化,引导长期服务,提升团队对行业与公司的归属感,特制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险渠道营销团队利益传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利益传承是指传承人达到符合的条件,由承接人承接其所辖团队管理权,享有传承人利益,承接其客户。
第三条 利益传承适用范围为分公司辖内。
第二章 传承人与承接人资格
第四条 可以传承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将所辖团队及本人客户传承给承接人:
1.传承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以上;
2.传承人经劳动鉴定部门确认丧失劳动能力;
3.传承人身故。
(二)连续任营业部经理及以上级别满10年(含);
(三)传承时个人及直辖部继续率≥85%。
第五条 承接人资格:
(一)承接人为传承人的配偶及子女;
(二)承接人任职要求:
1.传承人为总监层级人员,其承接人须连续任营业部经理及以上级别满2年(含);
2.传承人为营业部经理层级人员,其承接人须连续任业务主任及以上级别满2年(含)。
(三)年龄在30周岁-50周岁;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通过公司任职资格考察。
第三章 承接人权利与职责
第六条 承接人团队承接权利:
(一)直接任承接人与传承人传承时的较高级别;
(二)享受该级别对应的《个人业务保险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利益,并接受《基本法》考核。
第七条 承接人客户承接权利:
(一)传承人本人客户、承接客户及公司分配的服务客户;
(二)传承人本人销售保单的相关利益按《基本法》执行;
(三)传承人承接保单的相关利益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解约人员保单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八条 承接人继续享有原所辖团队《基本法》相关利益。
第九条 承接人按《基本法》相关规定,履行传承人所辖团队管理及客户服务的职责,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对各项管理指标负责,并接受相关考核。
第十条 传承人与公司解约后,传承人相关利益自动终止,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在同业从事任何与保险相关的工作,一经发现,则承接人该权益立即终止,相关利益停止发放。
第四章 承接手续及审批
第十一条 传承人向所在机构申请,填写《营销团队利益传承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十二条 分公司审核《申请书》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报总公司个险销售部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总公司个险销售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1.营销团队利益传承申请书
附件1-1:
营销团队利益传承申请书
本人 ,所属机构 ,因 原因,现申请将所辖团队及本人客户传承给 ,由其按《个人业务保险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本人所辖团队管理及客户服务的职责,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对各项管理指标负责,并接受相关考核。
传承人基本信息:
营销员编码: 现级别:
身份证号:
传承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接人基本信息:
营销员编码: 现级别:
与传承人关系: 身份证号:
承接人签字:
年 月 日
支公司/营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中心支公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公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总公司个险销售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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