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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祥鸿健康保险保障计划介绍26页.ppt

  • 更新时间:2013-10-27
  • 资料大小:1.27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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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健康好比数字1,事业、家庭、地位、钱财是0;有了1,后面的0越多,就越富有。反之,没有1,则一切皆无。”

   ----著名财经小说作家 梁凤仪

“1”和“0”

什么是世界上最贵的床?

重大疾病治疗费用

2010年搜狐网统计数据显示

如何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

2010年搜狐网统计数据显示

第一个选择:

抵御疾病风险的选择

用您千辛万苦,毕生劳碌,刚达数十万元的积蓄,来支付医药费,一次性用完,一定很心痛。

第二个选择:

为自己设立一个具有放大效应的健康保障基金,就能解决一切问题!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全国50个城市保险需求调查结果显示,72.9%的城市居民考虑在未来3年里购买商业保险,其中预期购买健康保险的比例高达76%。

抵御疾病风险的选择

——《国研信息网》

投保范围:30天-55周岁;

保险期间:30年、40年、50年、至被保险人满88周岁

基本保额:最低保额为1万元,以上部分为1000元的整数倍

交费期间:10年,15年,20年

     《幸福附加祥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须与《幸福祥鸿两全保险(分红型)》同时投保,且主险与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期间须相同。

幸福祥鸿健康保障计划

红利领取方式

 现金领取

 累计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我们公布,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我们在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将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付清。

 抵交保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应交付的保险费。若红利抵交下一期应交付的保险费后仍有剩余,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应支付的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息。约定的交费期满后,红利自动转为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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