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短险
短险的意义和价值,加保是方向,客户资源管理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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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恒安宝
意外伤害保险
ABC-3
投保范围
六十天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注: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需具有保险利益
ABC-4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导致身故,公司给付保险金额
意外残疾保险金
因意外导致残疾,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金额
免费保障升级
每年续保时的保险金额将免费增加,每次增加额为承保时保险
金额的 5%,累计增加额以承保时保险金额的 30% 为限。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了意外残疾保险金,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并达到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根据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度,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达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的身体残疾时,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公司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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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附加安意宝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
ABC-6
投保范围
六十天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注: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需具有保险利益
ABC-7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保额为投保份数乘以每份补偿金额;
2、每份补偿金额为每保单年度人民币一千元;
3、保费缴付方式、缴付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ABC-8
保险责任
医疗费用补偿
因意外事故,公司给付80%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
注:若被保险人可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得到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补偿金中扣除相应数额,给付剩余部分的100%。
补偿范围不包括所有自费项目、自费药品等。
最高累积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16)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意外医疗补偿,公司将从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17)医疗费用中扣除被保险人已获补偿金额,给付剩余部分的100%,作为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任何意外医疗补偿,公司将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最高累积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医疗补偿范围必须符合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以及医疗特殊材料费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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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9
与XH比较
有50元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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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安健宝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ABC-11
投保范围
60天——60周岁(含),续保至65周岁
缴费方式:
同主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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