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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海航人寿新海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商品结构投保条件保障内容商品特色行销话术18页.ppt

  • 更新时间:20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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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增额保障    幸福安康

商品说明大纲
商品设计背景
商品结构
投保条件
保障内容
商品特色
诉求对象
行销话术
范例说明
商品设计背景
重大疾病保险于1983年在南非问世,是由外科医生马里优斯巴纳德最先提出这一产品创意的。他的哥哥克里斯汀巴纳德是世界上首位成功实施了心脏移植手术的医生。马里优斯医生发现,在实施了心脏移植手术后,部分患者及其家庭的财务状况已经陷入困境,无法维持后续康复治疗。为了缓解被保险人一旦患上重大疾病或实施重大手术后所承受的经济压力,他与南非一家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了重大疾病保险。
1986年后,重大疾病保险被陆续引入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并得到了迅速发展。1995年,我国内地市场引入了重大疾病保险,现已发展成为人身保险市场上重要的保障型产品。
重大疾病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保障范围逐渐扩大,保障功能日趋完善,但该类产品的设计理念一直延续至今。
商品设计背景
据国家卫生部2008年6月公布的数据表明:人的一生罹患重大疾病的机会高达72.18%,而90%以上的人因疾病死亡,重大疾病已经构成危害人类生命的隐患,其中恶性肿瘤、心脏病、脑血管疾病成为威胁人类健康的主要重大疾病。
国家卫生部门于2008年4月举行的全国肿瘤宣传周上,发布了最新癌症统计数据:中国每年癌症新发病例220万人,因癌症死亡人数160万人,如不采取有力控制措施,20年后将可能翻番。
 随医疗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诸多重大疾病的诊断率和治愈率已经有了大幅提高。但健康问题既导致个人收入中断,又影响家庭正常运转,昂贵的医疗费用无疑成为整个家庭的沉重负担。作为普通居民规避重大风险的经济安排,购买商业保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消费人群所接受。

商品设计背景
从新的医改方案公诸于众后,日渐高涨的医疗费与有待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使得各保险公司推出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日益获得市场青睐,其中重大疾病保险起到的经济补偿作用,不容小视。
值得关注的是,新光海航推出的安康重疾保险产品,不仅可以帮助客户转移因重大疾病造成的经济风险,还能通过特有的“保额递增”功能使未来保障不贬值。健康账户随时间推移快速递增,无疑是这一保障计划的最大特色。
因保险金额每年固定递增,健康账户拥有充足的保障,当发生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费用时,又可及时获得“长大”后的重疾保障金,经过生命安全期的积累,健康账户与身价账户已经伴随着年龄增长而稳健增长。
商品结构
投保条件
投保年龄:出生满30日至5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10、15、20、25、30年交
交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
投保金额限制:
      最低:基本保额1万元人民币
保障内容
一、保额递增

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保险金额在每个保单年度以基本保险金额的5%单利递增,增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为限。
保障内容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以内,因疾病导致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如果复效的,则从最后复效之日起)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被保险人初患该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所在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内容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被保险人初患该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所在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内容
三、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初患该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所在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内容
三、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本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之外的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者中金额较大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者中金额较大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商品特色
大病守护   安心幸福
   集身故、重疾(多达33项)保障于一身。
年年增长   三倍保额
   保险金额每年以基本保险金额的5%单利递增,增额最高以200%为限。
少时准备   老时安心
   年轻时以较低的费用可以购买年老时最高增长三倍的保额。
大病赔付   身故保障
   重大疾病按增额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为交保险费总额与现金价值取高项
诉求对象
父母为年幼的子女
初入社会的新鲜人
家庭责任期的成人
有家族重疾史的
行销话术
张先生,所谓“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病情严重”,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二是“治疗花费巨大”,此类疾病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罹患重疾并不可怕,治疗费用才是关键。
张先生,其实我们公司给付的重疾保险金主要有两方面的用途:一是为被保险人支付因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治疗所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二是为被保险人患病后提供经济保障,尽可能避免被保险人的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这么好的保障计划,你不想马上拥有吗?
行销话术
张先生,我们公司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新推出的这款新海安康有一个特色就是,重疾保障能够随年龄增长固定递增,伴随客户成长而“长大”,有效缓解了我们因医疗成本上涨造成的保障不足问题,同时免去了体检事项和加费拒保风险,体现出新光海航人寿“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
张先生,新海安康因为保险金额会随年固定递增,能让我们的健康拥有充足的保障。当发生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费用时,又可及时获得“长大”后的重疾保障金。经过生命安全期的积累,健康账户与身价账户已经伴随着年龄增长而稳健增长,却并不需要我们额外交费就可以轻松享有。

范例说明
     30岁的张先生为自己投保《新光海航新海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100,000元,20年交,每年保费6640元。
     重疾情况:
     至50岁时,如果张先生因为初次罹患重疾,可获得20万元的重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如张先生至70岁时初次罹患重疾,则可获得30万元的重疾保险金。
     身故情况:
       至70岁时,如果张先生身故(非重疾情况),则可获得198100元身故保险金。
       至80岁时,如果张先生身故(非重疾情况),则可获得225920元身故保险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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