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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4-01-05
  • 资料大小:1.00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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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1. 您与我们订立附加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LL咐加合同的种类及构成意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附加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您只有在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规定的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时,才可以选择订立本附加合同-本附加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文件、声明、批单、现金价值表、协议,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主险合同及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其他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其他附加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等均为本附加合同的组成部分。

2. 如果本附加条款与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或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不一致,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我们在本附加条款第6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12投保豪件一、投保人您作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如果您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的要求,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合同-二、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L3保雇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剩余保险期间相同,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算。具体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载明-L4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生效您完成投保中请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本附加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镖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附加合同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

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二、保险合同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1)主险合同终止:(2)主险合同处于交清状态或变更为减额交清;(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4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量度琪病:(5)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6)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7)本附加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情形-15就濂期本附加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5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5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

您需填写解除合同中请书,并连同您的有效身份正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16明前说明与如实告知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2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21等特期本附加合同等待期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或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至第90日(含第90日)。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童事放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或被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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