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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6页.pdf

  • 更新时间:202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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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风险防控水平,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防控目标)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是健全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完善制度机制,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不断提高案件风险防控水平,坚决有效预防违法犯罪。第四条(加强党的领导)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持续强化风险内控建设,健全案件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第五条(基本原则)案件风险防控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的原则。第六条(主体责任)银行保险机构承担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第七条(监管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行业协会职责)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通过加强交流沟通、宣传教育等方式,协调、指导会员单位提高案件风险防控水平。第九条(总体分工)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其经营范围、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管理水平相适应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体系,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等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第十条(董事会职责)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推动健全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和制度机制;(二)督促高级管理层开展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三)审议本机构年度案件风险防控重点任务和上一年度总结、评估等相关情况报告;(四)其他与案件风险防控有关的职责。

(理)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工作。未设立董(理)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由执行董(理)事具体负责董(理)事会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第十一条(监事会职责)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其监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件风险防控履职尽责情况。未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由承担监督职责的组织负责监督相关主体履职尽责情况。第十二条(高级管理层职责)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执行责任。

高级管理层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适应本机构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明确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二)审定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推动落实案件风险防控的各项监管要求;(四)统筹开展案件风险识别与排查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五)建立问责机制,确保案件风险防控责任落实到位;(六)动态全面掌握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情况,及时总结和评估本机构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防控有效性,提出本年度案件风险防控重点任务,并向董(理)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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