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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之最大诚信原则概述内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合同冲突处理30页.pptx

  • 更新时间: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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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之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从最大诚信原则解读保险法第十六条01——最大诚信原则概述02——最大诚信原则内容03——如实告知义务04——保险合同内容冲突的处理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约定与承诺。01——最大诚信原则概述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中的一方在利用信息优势谋取利益的同时,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对于保险对象的风险,投保人比保险公司了解的更多,若投保人隐瞒风险,便会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进而让其他诚信投保人的利益受损。

而对于保险公司或代理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专业性强,投保人较难看懂,及保险公司和代理人掌握更多信息,若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内容,则可能导致投保人利益受损。为了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避免道德风险,要求双方都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举例:小A想买重疾险,但患有乙肝,朋友建议他别告诉保险公司,然而这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是万万不可取的。02——最大诚信原则内容最大诚信原则内容告知——讲真话保证——说话要算数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告知——讲真话对投保人的要求是询问告知,即保险公司就保险对象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如实回答。此外,保险标的转移、危险性增加等,对保险事故发生有重要影响的情况,也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则要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合同中,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还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证——说话要算数一般采用明示保证的形式,即在合同中列明保证的内容,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通常指保险公司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比如已知被保险人带病投保却仍收取保费,就代表保险公司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和对抗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的权利。禁止反言则是指一方一旦放弃某项权利,今后就不能再向另一方主张该项权利。比如保险公司放弃合同解除权,今后就不得因被保险人带病投保而主张解除合同。保险人弃权行为的认定:1.有确切证据证明保险人对相关事实情况已明确知悉2.保险人可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而未要求的情形案例:甲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甲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发放了高保额财务问卷,要求甲填写,甲在问卷中未填写任何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最大诚实信用合同,所以在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均要如实告知。《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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