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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福星两全保险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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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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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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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55周岁。1.4合同的签收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单期保险费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20年、25年和30年三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但因意外伤害(见10.5)事故引起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主合同因在等待期内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而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2.4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4.1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2)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累计已交费期数。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2)本附加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见10.6)。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给付比例 18-41周岁 160% 42-61周岁 140% 62周岁及以上 120% (2)本附加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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