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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22-08-26
  • 资料大小:287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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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9.2)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9.3)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为单一被保险人即第一被保险人,也可以由第一被保险人和第二被保险人组成。第一被保险人须为主合同投保人,第二被保险人须为主合同投保人的配偶。1.4合同的签收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4)。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并于保险单上载明。2.2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但因意外伤害(见9.5)事故引起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主合同因在等待期内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而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3.1保险费豁免金额本附加合同每期所豁免的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若第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或全残(见9.6)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第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自其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按照保险费豁免金额豁免保险单下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保险合同剩余应付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3第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可选责任)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您未选择为第二被保险人投保,则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若第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第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自其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按照保险费豁免金额豁免保险单下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保险合同剩余应付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选择同时为第二被保险人投保时,任一被保险人对另一名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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