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 10.1]、保单周年日[见 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10.3]均以该日期计算。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出生且出院满 5 日)至 70 周岁(含 70 周岁)。一、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 10 日内(含第 10 日)为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代理渠道购买的,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
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5]。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 10.6],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含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年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见10.7]减去累计已领取的年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当该差值为负数时,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全残[见 10.8],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年金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当该差值为负数时,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见 10.9]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二) 投保人身故时未满 60 周岁。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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