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一保险网,保险资料下载

您现在的位置是:万一网 > 险种分析 > 瑞众人寿

瑞众人寿常青树瑞选版重大疾病保险基本可选产品设计方案投保案例18页.pptx

  • 更新时间:2024-04-16
  • 资料大小:7.54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详情请看会员类别或者付款方式
    
内容页右侧
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注:常青树(瑞选版)保险产品计划由常青树(瑞选版)重大疾病保险、附加医保通(旗舰增强版)医疗保险、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 组成。其中常青树(瑞选版)重大疾病保险可单独投保。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产品责任以生效合同及条款为准。常青树(瑞选版)重大疾病保险18周岁后:基本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者较大者基本责任被保险人轻症/中症/重疾保费豁免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合同约定轻症/中症/重疾,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中症或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可选责任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30种重疾,分6组,每组赔一次,每次给付基本保额,累计以5次为限每次重疾给付需间隔不少于180天可选责任首次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60周岁前(不含60周岁)初次确诊重疾,额外给付50%基本保额可选责任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初次确诊10种心脑血管特疾,给付30%基本保额该心脑血管特定疾病确诊日须与“上一次重大疾病”(若有)确诊日间隔不少于180日重要提示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前(不含60周岁),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2.“上一次重大疾病”指发生在新发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之前,最近一次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满足本合同中所对应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有)给付条件。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该项保险责任以及轻症、中症、身故、全残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首次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和可选责任仍有效。

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为100日。首次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达到100日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每组重症赔付1次,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最多给付5次。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由选择,随心组合主要以疾病轻重程度为维度进行责任设计,涵盖首次重疾保险金、中症/轻症疾病保险金、首次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身故/全残保险金、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基本部分实现60周岁前(不含)的重疾保障加码可选部分②首次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关注首次罹患重疾后保障的延续性可选部分①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定向加固心脑血管特疾保障可选部分③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常青树(瑞选版)采用“基本+可选”产品设计方案,灵活性强,可自由搭配可选责任!常青树(瑞选版)的保险责任包括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可选部分包括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和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您可以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投保可选部分的一项或多项,但不可单独投保可选部分。三大可选,八种组合,丰俭由己基本责任首次重疾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身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轻症/中症/重疾保费豁免130种重疾,分6组,每组赔一次,每次给付基本保额,累计以5次为限,每次重疾给付需间隔不少于180天。


您为本资料打几分?评价可得2积分。积分有什么用?请看这里
用 户 名:
 您还未登录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内容:
完善左边的评价,这会帮到更多的用户,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已输入0个字,评价五个字以上方可成功提交。50字以上优质评价可额外得10分
以下是对"瑞众人寿常青树瑞选版重大疾病保险基本可选产品设计方案投保案例18页.pptx "的评论
关于我们 | 广告合作 | 会员类别 | 文件上传 | 法律声明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付款方式嘉兴开锁公司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