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婚姻财产规划保单的作用重点法条1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方案3:婚前投保,父母做名义投被保险人,自己做受益人,婚前将保费资金给到父母,父母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注意评估父母的退保风险,投保人投保低现价保单,离婚时一般分割现价代价小,保障大投保含身故保障的保单时,指定自己受益。
身故金属于个人财产法院多认为是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保单贷款盘活资金投保高现价保单,隐性财产显性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身故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邵某1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市民一终字第01195号[法院观点]对于××××年××月××日,原被告为婚生子邵某4购买的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A款)(分红型)和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子女购买的保险。
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合意决定对于子女的赠与,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赵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市**区人民法院 (2014)长民四(民)初字第1960号[法院观点]关于双方女儿郑某某名下保险的处理。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应属于对子女的赠与,其保险权益应归子女所有,故原告为双方女儿郑某某买的保险属于双方女儿郑某某所有,该部分不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不予处理。**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7.18印发43.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离婚时,如果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尚处于保险有效期的,因保险的最终利益属于未成年子女,该保险应当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司法观点: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注:婚内财产保全方案注意“适度”原则,投保金额应与家庭资产状况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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