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以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代理合同条款的形式,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中,综合运用佣金和薪酬发放、降级、解除合同等多种手段建立惩戒机制。对于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
伪造、篡改客户信息,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以及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代理合同,同时其他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聘用或委托上述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等保险业务活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3.3《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82号)3.4《**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 销售行为类(一)有下列销售误导行为之一的,扣4-6分:8.隐瞒投保提示书。
产品条款、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隐瞒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以及犹豫期后退保损失等;或未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和不按期缴纳保费的后果等。9.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未说明万能、投连保险费用扣除情况;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未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备注:3.4《**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 虚假作业类 (二)有下列代签名行为。
1. 代替客户签署保险合同等重要资料;(12分)2.销售人员唆使他人或未尽审核义务放任他人,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签署投保、保全、理赔等公司规定需客户本人亲笔签名的纸质或电子相关资料;(7-9分)3. 代投保人抄写风险提示语句。(7-9分)(五)与客户串通或者放任客户代体检,安排他人顶替客户体检,伪造或修改体检报告。(12分)(六)违规使用公司证照,伪造、变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违规使用或擅自制作公章、文件、单证,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12分)3.4《**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八条 收付费类(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保险赔款。
(12分)第十三条 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记分、扣款、取消晋升、限制评先表优、解除合同、通报批评。严监管、重处罚向纵深推进,逢查必罚、机构与个人双罚、顶格处罚已经成为新常态,检查更密集,处罚力度大!!2016年1月,投保人“XXX”向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投保了一份“XX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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