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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表.rar

  • 更新时间:201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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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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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第一条    附加合同订立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即“安联安康逸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 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反之亦然。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本附加合同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非经投保人 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也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在自出生满七天至五十五周岁之间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约 定,但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八十五周岁为限;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主合同有关保险费支付及宽限期的规定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若本附加合同另有关于附加合同保险费支付及 宽限期的特别规定,则以该规定为准。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或批注所载的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 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周月日、保险费到期日均按上述保单生效日计算。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的次日起第九十日二十四时后或最近复效日的次日起第 九十日二十四时后(以迟者为准)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 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下列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 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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