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和构成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被保险人清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 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 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保人
中国大陆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以及院校等合法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二、 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含),能正常工作[2]和生活的团体全职在职人员可作为主被保险人参保;其 六十五周岁以下(含)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配偶可以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保。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可续保至七十 周岁;出生满三十天且健康出院、未满十八周岁且未婚(未参加工作的全职学生可放宽至二十五周岁)的主被保险 人子女可以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保。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公司在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后,自保险单或批注所载的保单生效日[3]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凭证中载明,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至满期日零时止。
第四条 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应按约定向本公司支付全额保险费。保费支付方式在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双方的约定, 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注明。若投保人选择一次交清方式,保险费应在保单生效日之前一次付清;若投保人选择分期 交费方式,首期保险费应在保单生效日之前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应在约定的保险费到期日次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超出此期限投保人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任何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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