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代理人小孙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客户张先生。张先生经商数年,家境良好,计划给自己和妻子买保险。但在填写医疗险保单时,向小孙咨询:“我有高血压病史,在吃药的情况下,血压就稳定了,那么在‘您是否患有高血压’这一栏中我应该怎样填写?”小孙说:“既然您现在身体很好,当然就没有高血压病了”。于是张先生在这一栏上打了个叉。孰料,几天后,张先生打电话给小孙,说你为什么把我的情况透露给朋友听?原来代理人小孙在做下这张保单后,便把张先生的经济收入以及有些个人隐私一古脑儿说给朋友听。这些情况在张先生的公司里传开后,使张先生非常恼火。紧接着,半年后,张先生又因为高血压导致中风住进了医院。张先生家属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公司理赔人员经过调查后,了解到张先生是有高血压病史的,于是决定不予理赔,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销售人员应了解的法律法规,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王某自己,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张某。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二人前去吃饭,遂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已中毒身亡。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
吴某的父亲为吴某的母亲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是吴某。2002年3月,吴某与妻子蔡某决定协议离婚,两岁的女儿归妻子抚养。在家庭财产处理问题上,二人经多次协商,吴某同意将保单中的受益权转让给蔡某。由于吴某担心父母想不通,就私下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书面的受益权转让申请书,申请将保险单的受益人变更为蔡某,以便将来把保险金给付蔡某。保险公司在吴某的再三请求下,在原保险单上更改了受益人。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注: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主动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 客户的如实告知义务,书面询问方式,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理赔,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009年11月11日,卢先生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定期保险20份。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额为:2万元 。订立合同时,卢先生对“过去十年是否患有心脏病?”的询问作了否定答复。2010年1月,卢因心脏病死亡,其父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该份保单。故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卢2岁时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并于2005年住院治疗。为此,保险公司认为:卢先生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出拒赔的决定。保险公司只有了解了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才能决定是否承保,如实告知义务体现在销售人员使用的投保单“健康告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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