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65 周岁,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至 100 周岁。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的所有国籍人士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被保险人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工作签证或者拥有中国大陆境内居留证或者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国大陆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五条 医院范围,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对应的医院范围为 中国大陆境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 医院 普通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第六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对应的一般医疗年限额、恶性肿瘤医疗年限额、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日额在本合同保险利益表(见附表)上载明,恶性肿瘤住院津贴年限额=200 日×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日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一般医疗年限额、恶性肿瘤医疗年限额、恶性肿瘤住院津贴年限额三者之和。第七条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30 日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该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是否在等待期内,我们均不承担保险,1 周岁 :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2 中国大陆境内:指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3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4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第八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对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内发生的 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须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1. 住院医疗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 住 院 8 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9 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 、护理费 16 、膳食费 、救护车费。2. 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接受特定门诊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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