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60 周岁 1 ,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至 80 周岁。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常住地应为中国(包括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不含)前 12 个月内在中国累计居住时间超过 240 日的人士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 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3 均以该日期计算。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 保险单周年日 4 与主合同保持一致。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五条 保障区域,本附加合同的保障区域为中国(包括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亚洲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特定亚洲地区”)。
第六条 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300 万元。第七条 等待期,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90 日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现恶性肿瘤(有关恶性肿瘤,请参见本附加合同第二十一条)相关的体征/症,1 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2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4 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八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国大陆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5 初次确诊 6 罹患恶性肿瘤并需要接受治疗,我们对于被保险人与我们指定的授权服务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商”)协商一致并由其安排的在特定亚洲地区接受的治疗所产生的 符合通常惯例 7 且 医学必须 8 的医疗费用, 按照 照 70% 的给付比例 给付 恶性肿瘤医疗 费用 保险金。恶性肿瘤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床位费 9 、陪床费 10 、医生诊疗费 11 、治疗费用、手术费用、 药品费 12 、检查化验 13 费 、护理费 14 、门诊服务费 15 、膳食费 16 、转运费 17 、翻译费 18 、远程咨询费 19 、治疗直接并发症的费用 20。5 医院: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1)拥有所在国家的合法经营执照;(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有在所在国合法注册的医生和护士常驻执业,并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其中,中国大陆地区的医疗机构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上述医疗机构均不包括护理机构、矿泉疗养 院、水疗所、疗养所、康复 机构、戒酒机构、酒精或者药物滥用看护机构、戒毒机构、疗养院或者养老院等其他类似目的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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