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义务对投保单中约定的个人健康情况做如实告知,包括既往病史、病症和现病史、现病症。任何不利于保险经营、有损被保险人群体的因素加以排除或者进行适当的危险评价,以维护保险公司运作的公平就,实现保险经营安全与获利,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达到风险均摊、公平等目的,健康保险核保是保险公司管理中重要且必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稳定和盈利状况。
举个栗子,2015年3月有10个人买重疾险,30万保额,平均保费5000元/人/年,20年缴费。其中9个人身体健康,无既往病史,其中1个有既往病史且患重病的概率极大,属于拒保体。但是这个客户未做,如实告知标准承保,2016年5月,这个客户患了条款中的重大疾病,申请理赔金30万。保险公司共收保费10万元。如果公司正常理赔30万,则亏损20万。
对于患有全身性疾病,其严重程度不大,未达到公司的拒保程度,又不能通过除外方式进行承保的投保体,通常加费达到公平的目的;例如轻度高血压进行加费的承保体,一旦确定下来不再进行加费金额的调整,如果承保后当初加费的健康得到改善或者“治愈”,被保险人提出要减少或者取消加费金额,保险人不会接受。同样的,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在投保之后恶化,保险人也不会要求增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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