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如意安康长期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 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 CAB。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 18 至 55 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并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 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投保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犹豫期
我们给予您 15 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
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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