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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利益
(一)豁免保障
(1)缴费期间,投保人不幸发生全残或身故之情况,则自其全残或身故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即剩余保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2)缴费期间,被保人不幸发生二类重大理赔,则自其发生二类重大理赔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豁免主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即剩余保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一类赔付
(1)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90天后、22岁前,确诊患有三项儿童特定疾病其中一种(严重川崎病、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重症手足口病),即给付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6万元(额外保额20%),保单继续有效;
(2)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90天后、75岁前,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8种)重大疾病,即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6万元(额外保额20%),保单继续有效;
【举例】如确诊患A组严重肾病,则可获30万赔付;365天后再确诊患有C组脑中风后遗症,则再赔付30万;再过365天后确诊患有B组严重帕金森,则再次赔付30万,三次赔付合共9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