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主要内容
一、工伤保险制度概述
二、工伤保险参保对象及缴费
三、工伤认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
五、工伤待遇支付
六、补充说明
七、生育保险
一、工伤保险制度概述
(一)工伤保险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包含两层含义:
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
2、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二)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1.强制实施原则。
2.无责任赔偿原则。
3.个人不缴费原则。雇主责任
4.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一、工伤保险参保对象及缴费
(一)、参保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概括而言:所有用人单位的所有职业人群。
(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1、缴费基数:(1)、企业:单位缴费基数: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不缴费,但要申报缴费基数。 (2)、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缴费基数统一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他职工的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
2、费率:根据行业工伤风险程度不同,我市确定三类不同行业的基准费率。
一类行业基准利率0.4%,不实行费率浮动;
二类行业基准利率1%,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为0.5%-1.5%;
三类行业基准利率1.6%,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为0.8%-2.4%;
机关事业基准利率0.2%,不实行费率浮动。
3、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三、工伤认定
1、申请主体:
单位 受伤职工或家属 工会组织
2、申请时效:
(1).单位:30天内。
(2).个人或工会组织:1年内
单位申请时效30天,只是作为工伤待遇是否全部支付的依据。如用人单位超过30天提出申请,仍然应当受理,只是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四、劳动能力鉴定
1.鉴定的受理主体: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鉴定的申请对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
3.鉴定的条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4.鉴定的内容
(1)确定伤残等级: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确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五、工伤待遇支付
(一)、医疗待遇
(二)、伤残待遇
(三)、工亡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按诊疗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标准支付。
2、伙食费:在我市范围内住院每天15元,在我市范围外住院每天25元(转外就医)。
3、住宿费(转外就医):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每天限额150元(住院期间不予计算),凭票据报销。
4、交通费(转外就医):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汽车(不包括出租车)、火车(限二等软卧以下)、轮船(限三等舱以下)、飞机(限经济舱位)等,凭票据报销。到统筹地以外就医途中的市内交通费,每天在30元以内凭票据报销。
5、辅助器具:按国家规定的标准。
6、停工留薪工资福利(由单位支付)
(二)、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确定;若该职工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该时点统筹地社保年度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2、定期伤残津贴:以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确定,伤残津贴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的次月开始计发。
1-4级由工伤基金按月支付,5-6级如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支付。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至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用人单位中断工伤保险参保关系时,统筹地社保年度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至10级):由单位支付,已参加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满一周年递减20%。
5、生活护理费:统筹地社保年度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活护理费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的次月开始计发。(在停工留薪期由单位发放)
(三)、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2013年为26955元)
2、丧葬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死亡时,统筹地社保年度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3、供养抚恤金:以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确定,供养抚恤金从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开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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