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显性化问题探究
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简介
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简介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如:美国、印度等国家。
存款保险制度分类
从目前已经实行该制度的国家来看,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
1、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
2、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
3、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德国和法国。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的方式有:强制保险,如英国、日本及加拿大;自愿保险,如法国和德国; 强制与自愿相结合保险,如美国。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和保险方式
我国目前虽然尚未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实际上是存在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担保。这符合我国使用行政手法对市场问题进行调控的一贯作风,当然,也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经济和国际经济的接轨也越来越密切,金融风险正困扰着我国的商业银行,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胁,银行的信誉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在提高中央银行监管水平的同时,建立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对稳定金融体系,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十分重要。
在我国,国家也一直作为金融机构的最后担保人,这也是老百姓对银行有天然信任感的原因所在。但这并不代表金融机构就不存在经营危机,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海南发展银行因严重支付能力不足而关闭,境内居民在该银行的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最后由人民银行指定工商银行保证支付。此后发生在河北省肃宁县的尚村农信社破产案,最后同样由央行指定其他商业银行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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