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个险营销员犯罪案件的法律理论问题
1.营销员的法律地位(主体身份)
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关系
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存在通常所称的劳动关系
营销员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也不可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2.保险营销员犯罪的定性(类型界定)
(1)诈骗类犯罪
普通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2)侵占类犯罪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侵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3.保险营销员犯罪衍生的保险公司民事责任
(1)侵占类犯罪衍生的保险公司民事责任
保险公司是受害人,而将保费(或预收费)交纳给营销员的投保人则不是受害人
(2)诈骗类犯罪(不含集资诈骗罪)衍生的保险公司民事责任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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