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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0岁(出生满30天)-65周岁
缴费期间:趸缴;缴至18周岁;3/5/10/15/20年缴;缴费期间不超过主险的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 10/15/20/30年;保至25/30/55/60/65/70/75/80周岁
(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保持一致)
缴费方式:趸缴、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且与主合同缴费方式一致
保险期间与缴费期间的对应关系:
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
产 品 形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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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要求:
说明:
1、被保险人投保累计重大疾病保额超过100万,本公司须先洽谈临时分保。届时,被保险人有可能需要按再保公司的要求进一步体检及提供进一步财务资料。
2、普通客户投保本险种:成年人保额上限为50万,未成年人保额上限为30万;
金钻客户投保本险种:成年人保额上限为100万,未成年人上限为50万。
3、6月内小孩投保本险种大于10万时,需递交儿童保健手册。
其他:
体检规则:以1倍保额计入体检保额。
风险保额:以1倍保额计入重大疾病风险保额。
财务核保要求:参见基本投保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次标准体要求:被保险人38岁(含)以下,可接受次标体加费;被保险人38岁以上,不接受次标准体。
附加险投保规则:
说明:
本产品不能与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同时附加在主险上。
本产品与优越人生、优越人生B、金裕丰年无搭配比例限制;
本产品的保险金额小于或等于所附其余银保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投、被保人为同一人时,本产品不可与附加保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同时附加在主险上。
只可以首年与主险同时投保,缴费期间内不可中途增加。
名称 | 最低保额 | 最低保费 | 最高保额 | 说明 |
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 | 1万 | 无 | 见说明2 | 以1000元为单位递增 |
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
投 保 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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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为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则无等待期。除此之外,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18周岁之后,重大疾病保障种类自动由28种升级为38种。)
对于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严重Ⅲ度烧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被保险人被确诊后必须存活至少30天,我们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确诊患轻症疾病前已经确诊患重大疾病,且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赔付,则我们在依照本条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扣除。
2、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18周岁之后,轻症疾病保障种类自动由少儿10种转换为成人10种。 )
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
保 险 责 任
处理重出的保单合同不再需要客户签署回执,所以请在给客户送达保单前将回执撕出。
不同类型附加险的新增方式—特殊处理
注:
实际处理量=接听量+自助服务处理量
实际处理率=实际处理量/来电总量
特殊处理情况下申请资料填写注意事项
1、投保书上投保内容处只允许填写主险计划,即投保书上的投保计划与银保通保单上的保险项目必须保一致;
3、申请书下端投、被保人均须签名,签署日期须与投保日相同。
2、保险计划变更申请书上选择“变更附加险”,并相应勾选“新增”栏。完整填写“险种名称”、“险种代码”、“变更后保险金额/份数”、“缴费期限(年)”
附加额外给付重疾(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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