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甲方: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促进营销队伍建设及业务发展,特聘任乙方为“TA”职级。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本入司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乙方在入司时必须持有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证并通过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同时按公司要求完善入司手续。
第二条
乙方入司后,甲方将按《XX人寿保险营销员业务手册》(以下简称基本法)中关于TA人员报酬项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和其他各项津贴。
第三条 TA阶段特别待遇
乙方入司后12个月内,甲方将按以下标准给予财务补贴
(一)财务补贴标准:
财补月份 | (1)当月个人达成FYC(元) | (2)有效件数 | 责任奖金(元) |
1-6月 | ≥1600 | ≥2 | 1800 |
≥2000 | ≥2 | 2500 | |
≥3200 | ≥3 | 3600 | |
7-12月 | ≥1200 | ≥2 | 800 |
≥2000 | 1200 | ||
≥4000 | 2500 | ||
个人六个月累计FYC20000 | 3000 | ||
个人六个月累计FYC30000 | 5000 |
(二)财务补贴之发放:
1、财务补贴期共12个月:每个月,同时达成当月个人FYC、有效件数两项指标的要求,并且个人出勤率≥80%,即可享受当月的财补。每月随工资发放,不做预留。
2、有效件数:单件保单的首年度保费≥500元,计为有效件数。该单件保单的首年度保费包含该保单的所有主险和所有附加险保费之和。交叉销售、综合开拓、团险卡单等所有非个险渠道保单,均不计入本阶段财补考核的件数及业绩。
3、财务补贴的发放档次:按照当月实际达成的业务数据,享受相应档次的财务补贴。
第四条 维持考核
(一) 入职1-12个月考核: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永久停止享受精英计划财补:
1)任意连续2个月累计个人FYC≤500
2)任意一个月个人出勤率无故≤60%
3)违反公司品质管理规定
出现以下情况者,做清退处理:
任意自然季度内连续3个月业绩挂零
(二) 晋升之后的考核:
按照相应职级所对应的统一考核办法执行。
第五条 培训要求
入职精英计划学员必须符合以下培训要求才可享受精英计划财补:
1) 乙方参加“精英培训班”期间,必须遵守班级的管理规定。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一切精英计划学员待遇。
2) 乙方入职当月,若没有新一期的精英计划培训班开班,乙方则自动进入“培训预备期”。在培训预备期,乙方正常享受精英计划学员的基本法、财补等所有利益并进行考核。
3) 乙方须按时参加“预备期培训”。如不遵守“预备期培训”的管理规定,甲方将有权取消乙方的一切精英计划学员待遇。
第六条 其他
(一)上述所有财务补贴都是以人民币支付的税前收入,应付税金由营销员个人自付并由公司代扣;
(二)除可获得财务补贴之外,均可享有基本法中的利益;
(三)如当月出勤率在80%以下,公司有权不予发放当月财务补贴;
(四)在本条例执行期间(财务补贴起始月起12个月内),若本执行条例与《XX人寿保险营销员业务手册》相抵触,以本执行条例为准;
(五)本条例之解释权归公司;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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