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意意心守护特定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意心守护特定疾病保险”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12.1)、保单周年日(见12.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2.3)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12.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50周岁。
1.4合同的签收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2.5)。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间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2.2保险期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24时止,或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o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24时止,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3等特期本合同的等特期是指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但因意外伤害(见12.6)事故引起的保险事故无等特期。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r2.4.1特定挟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特期内确诊惠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0条的定保障范国及定义的特定痰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商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特定族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见12.7)首次确诊(见12.8)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薮被保险人惠本合同的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特定挟病的。我们不承担给忖特定庆病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言、故意伤言:(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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