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即“您”。 被保险人: 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即“我们”。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您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超过 1 年期的人身保险产品, 为了使您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您签收保险合同次日零时起的一定期间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回投保人 实际交纳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我们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责任。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 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 面协议。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 期为准。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本主险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 上。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 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 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 际交纳的保险费 (释义一)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二、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事故 (释义二) (含猝死 (释义三))导致身故或全残 (释义四),我们将 按以下约定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41 周岁 (释义五)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释义六)之前(不含)身故或全残, 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6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4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 至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 年日之前(不含)身故或全残, 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4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 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2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三、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 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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