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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附加康健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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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 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未尽事宜以主合同条款为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 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 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 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8.1)。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三个计划: A 计划: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 B 计划: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保 险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 岁保险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和至被保险人年满一 百周岁保险单周年日; 民生附加康健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3 页 C 计划:至被保险人终身。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为等待期(包括第 180 天)。若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 8.2)确诊患有下列情 形之一: (1) 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 (2) 本附加合同附表二所列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 (3) 本附加合同附表三所列的一项或多项特定少儿重大疾病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因 意外事故(见 8.3)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轻症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合同期满,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 等待期后因疾病

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见 8.4)罹患本附 加合同附表一约定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向受 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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