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被保险人范围:凡0周岁(释义一)(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以上、59周岁以下(含59周岁),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释义二)、保单年度(释义三)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五条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四)。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十八条 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保单贷款利率(释义十七)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自您没还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您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
您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贷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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