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如意尊享相伴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如意尊享相伴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五日为犹豫期。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条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也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无等待期。本合同“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基本责任)包括“首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第二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第三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三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
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首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经按约定给付首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第二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金。再次确诊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
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5-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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