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至尊超能宝B款重大疾病保险保费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至尊超能宝 B 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附加至尊超能宝 B 款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至尊超能宝 B”。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至(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
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
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陪护关爱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确诊时未满 30 周岁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重大疾病陪护关爱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
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自投保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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