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条款第3.3款的约定执行: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第11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开始,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本条款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照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给付生存保险金。二、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我们将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1)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2)被保险人被诊断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的现金价值。四、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一、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则自宽限期届满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最长为两年。无论合同效力是否恢复,对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我们收到您补交所欠续期保险费和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我们对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未恢复效力的,则自该两年中止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自动终止,我们将向 您支付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但将扣除您的各项欠款。
出现本条款第3.6.1项规定的本合同中止情形的,本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最长为60日。无论合同 效力是否恢复,对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合同效 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向我们偿还您的保单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自我们收到上述全部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我们对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满60日未恢复效力的,则自该60日中止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自动终止,我们将向您支付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但将扣除您的各项欠款。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日的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15日),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您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现金价值是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每一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具体数额请见“现金价值表”,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如您欠交某保单年度的保险费,则该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为您已交最后一期保险费所对应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犹豫期过后,您可以享受下述现金价值权益。
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时,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但应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向我们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有附加合同,则包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贷款期限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由您与我们约定。当您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各项欠款之和等于或大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有附加合同,则包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数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减少保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您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办理减少保额后,我们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所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但将扣除您的各项欠款。办理减少保额后,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相应变更为实际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数额减去每次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数额后的差额。办理减少保额后,如果您仍应交付保险费,则以后应交付的各期保险费数额也相应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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