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全新升级,突破病种限制,真正不分组多次赔,客户权益最大化!显关爱,享受重疾绿通服务,省去挂号预约烦恼;享受国际SOS救援,彰显身份价值!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缴费方式:5/10/15/19/20/30年交,保险期间:终身,等待期:90天,犹豫期:15天,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投保人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所交纳的保险费;若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早期危重疾病,且未达到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1.首次发生早期危重疾病,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2.第2次发生早期危重疾病,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5%;3.第3次发生早期危重疾病,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40%。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累计以3次为限,且每次早期危重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30%基本保额+ 35%基本保额+ 40%基本保额,105%基本保额。
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且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仅限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以3次为限,且每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3、重大疾病保险金,①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本合同所列的其他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前,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恶性肿瘤,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5、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2.被保险人自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周年日)之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全残的,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全残保险金;2.被保险人自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周年日)之后全残的,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7、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身故的,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自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周年日)之后身故的,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8、豁免保险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列的早期危重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中任何一种疾病的,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该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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