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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19-11-25
  • 资料大小:798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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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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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见释义 12.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及生效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1.3 投保范围 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该投保人也可以投保本附加保险,且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1.4 4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 周岁(见释义 12.2)计算。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在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12.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2.3 3 保险责任 您可以选择投保下列保险责任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选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有 100 种,具体释义见定义 9.1)二、中症、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我们提供保障的中症疾病有 20种,轻症疾病有 35 种,具体释义见定义 10.1、定义 11.1)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您所选择的相应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经 医院(见释义 12.4)的 专科医生(见释义 12.5) 初次 确诊(见释义 12.6)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 重大疾病(见定义 8.1)、中症 疾病(见定义 9.1)、轻症疾病(见定义 10.1),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并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见释义 12.7)发生上述情形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及其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中症、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中症、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主险合同及其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费的豁免,在收到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复利方式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豁免;我们最终确定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后,将豁免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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