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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臻逸2019重大疾病保险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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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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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5 5. .2 2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6.1 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保单贷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本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扣除本附加合同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贷款本金及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自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减额交清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满两个保单年度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时,您须同时办理主合同的减额交清。减额交清后,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在您申请减额交清时,如果您有欠款,请您先行偿还各项欠款。减额交清后,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应以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保单贷款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欠款后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可以向我们申请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复效必须随主合同复效同时申请,不能单独申请。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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